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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动态】我院成功举办杭州互联网法院新发展阶段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研修班


2021年7月28日至30日,由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和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同举办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新发展阶段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研修班在中国浙江省委党校仓前校区圆满结业。



本次专题研修班为期三天,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洪学军、副院长王江桥、倪德锋、官家辉以及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助理侍孝祥动员主持,组织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各庭室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研究员、科研助理等在内的60余位学员参与培训。特别邀请来自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浙江省委党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9位专家学者莅临现场,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互联网治理领域的热点与难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法学热点问题、数据治理和赋权保护、电子商务前沿法律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和利用、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应用与产业实践前瞻、数字产业的实践、趋势与规制等内容进行授课。


开班动员环节


7月28日上午,本次研修班开班动员,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洪学军致辞。


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洪学军


洪院长表示,《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即将实施,这标志着互联网法院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也是国家对互联网法院的认可。“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是互联网法院的核心和使命,甚至是互联网法院程序发展的基本支撑。如何适应新阶段形势、适应任务发展的变化,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升互联网司法能力,成为关键中的关键。2020年新冠疫情的出现,使得被动的在线审判转变成积极主动全面开放的审判格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在不断融合发展。互联网法院不仅仅是以互联网为手段的法院,其存在的根本依据是以互联网为对象。“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包含个案裁判、通过个案裁判树立规则、推动构建网络纠纷的预防治理三个层次,现阶段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处在由第一阶段迈向第二阶段的过程中,积极在树立裁判规则方面做出调整,以期取得不朽成绩。



专题授课环节


7月28日至30日,在本次研修班专题授课环节,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褚国建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孙常龙,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数据法务总监田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占江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杨延超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高富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副教授等分别授课。


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褚国建


《习近平法治思想》

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褚国建副教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题,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理论体系和理论贡献三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了深入阐述。

褚国建副教授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视野、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立场以及党领导法治的理论主旨,其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角度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


《架构、流动性与基础设施 互联网治理中的核心概念》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以“架构、流动性与基础设施 互联网治理中的核心概念”为题,从“架构”如何成为网络法诸多问题的起源、数据要素的流动性以及数字基础设施对数据流动性的推动三个角度深入探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热点与难点。

第一,“架构”如何成为网络法诸多问题的起源。“架构”一词源于Lawrence Lessig的代码理论,是除法律、社会规范、市场之外影响社会主体行为的要素。架构这一要素与互联网结合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设计互联网的相关指令来影响人的行为。例如,互联网平台通过行政义务和自身的合同优势地位制定交易规则、管理市场,用户将默认服从于该“架构”的规制。因此,针对“网络法”诸多问题的研究,必须首先厘清互联网领域的“架构”设计。

第二,数据要素的流动性。数据可依附于人、服务、信息内容、金钱、物品、流量等要素进行流动,既包括信息内容的转移联通,也包括其他要素行为的转移。数据需要基于一定的架构来运行,有效可控的数据流动可以确保安全和秩序,形成稳定的多元化资本。但若要素不断地跨媒介、跨平台流动,则不利于积累,反而将增加社会总成本。

第三,数字基础设施对数据流动性的推动。目前法律和社会认知仅关注传统基础设施,未曾看到数字基础设施快速扩张对资源整合、要素流动产生的影响。数字基础设施使得传统的物理设施不断转向虚拟服务,从“地方性”转向“全国性”乃至“世界性”,因此可以延伸到城市和社会的各个层面,从而使得流动性不断增强,达到快速整合、调配各种资源要素的目的。


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孙常龙


《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应用与产业实践前瞻》

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孙常龙以“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应用与产业实践前瞻”为题,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历程、阿里巴巴达摩院对人工智能的研究概况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场景中的深度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第一,关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历程。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指的是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包括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等。从“计算机的诞生”到“人工智能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机遇开始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每个角落”,正是人工智能的更新迭代创造了当前的大数据时代。

第二,关于阿里巴巴达摩院对人工智能的研究概况。阿里巴巴达摩院从成立至今已经涉及到五大研究领域,包括机器智能、数据计算、机器人、金融科技、X实验室,旨在扎根当下,立足于真实生活场景,着眼于未来,致力于前沿科技领域,持续推动社会的变革。近年来,自然语言处理研究也是阿里巴巴达摩院的重点研究领域,目前已形成了三大重点技术平台,包括自然语言技术平台、翻译技术平台、NLP自学习平台,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价值。

第三,关于人工智能在司法场景中的深度应用。人工智能在司法场景中实行深度应用,主要体现在使司法智能化,包括司法原子能力技术架构、智能辅助应用、智能审判系统三个方面。司法原子能力技术架构,即利用算法设计司法文书分析引擎、法律法规解析引擎、司法文书检索引擎、司法人机对话引擎等;智能辅助应用,主要体现在利用裁判文书大数据和机器学习,设计智能化辅助办案算法引擎;智能审判系统,主要是以构建知识图谱和模型算法为核心,开发模拟法律思维的AI审判系统,实现AI辅助法官办案,提升审判效率和精准度。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数据法务总监田申


《数字产业的实践、趋势与规制》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数据法务总监田申以“数字产业的实践、趋势与规制”为题从数字产业是什么、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路径三个角度出发,讲述了数字产业在近些年来迅速发展的内在逻辑,以及就此情形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科学认知。

第一,数字产业概览及趋势。数字经济领域不仅仅是BAT三家公司独大,而是整个行业生态的繁荣。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首先需要有高质量的终端和算力作为支撑,其次需要海量的云计算能力,还需要如芯片、服务器制造等硬件领域。除此之外,大数据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关乎其未来发展。

第二,数据竞争与数据安全。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必然引发多种力量的角逐,数据竞争存在于平行业态、相关业态以及上下游业态之中,获取更多的数据意味着获得更大的利益。相较于传统行业,数字平台组织的经济活动可以有效降低基础设施用于生产和再生产的边际成本,并可用于再生产,并能将具有附随性和非消耗性的数据投入到再生产当中,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此外,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将引发数据主权问题,而数据主权关乎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又最终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

第三,数字产业的协同治理。数字产业协同治理的前提条件是技术路径,其中“隐私计算”的前景和市场潜力最大,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隐私计算”可以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企业的数据安全,并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但就目前而言,隐私计算的市场环境及商业模式尚未成熟,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从技术、企业主体、行业应用到市场模式仍有较大发展空间,无论是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还是技术参与方,都在共同筑造数据价值和数据安全共享的生态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占江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占江作了题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认定”的讲座,他认为:当前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市场上所存在的宽泛的道德直觉判断标准与狭窄的强者优先认定逻辑都是不合适的,存在着规制范围不周延、利益考量不均衡等问题。要想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精准认定,需要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属性、认定标准、认定方法等角度加以探究。

其一,从竞争行为的法律属性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侵权法特别法发展而来。我国法院在很多互联网软件干扰类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存在明显的将竞争成果的法律属性“权利化”“财产化”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对竞争的简化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环境,不是竞争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法,不是赋权法。

其二,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来看,经历了从主观到客观的过程。不再仅针对竞争者利益进行“权利化”的考量,而是依据竞争本身的结构、功能、特性来重新厘定考量因素和利益权衡框架。

其三,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方法来看,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根据利益权衡中的比例原则,将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者独立保护、等序保护,使得各方利益最大化兼容。

总而言之,法律通过保护竞争,追求人类所珍视的一些最基本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某种程度上是对民法的超越,但始终无法脱离民法的基础规律,同时还应继承宪法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基本方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杨延超


《人工智能法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杨延超以“人工智能法学”为题就算法和人工智能法学试验中遇到的热点法律问题,讲述了人工智能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发展变革。

第一,人工智能与法律变革。人工智能对法律在各个领域内均形成了挑战,但当下所讨论的人工智能还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它对法律所形成的挑战取决于其“自我决策”功能,这种“自我决策”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法定义。例如,通过机器学习使得机器可以自行撰写作品,但该作品著作权是否能由机器取得,存在争议。 

第二,区块链·数字货币及法律规范。区块链的本质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技术,是分布于多个节点和计算设备的数据库,没有管理者,也没有机构个人可以控制、删除存储于其中的数据。区块链的应用包含数字货币、取证等,其中数字货币的应用最为成功。

第三,无人驾驶及法律愿景。无人驾驶是AI在产业中的最大应用场景,当无人驾驶逐渐普及,原先依据机动车驾驶人员过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将被产品质量责任所取代,责任主体也将由驾驶人员转向车企,但在AI应用过程中会产生机器本身的“认识偏差”,该“认识偏差”是否等于产品质量缺陷有待今后立法进一步明确。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

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高富平


《数据治理or赋权保护——数据保护基础理论》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以“数据治理or赋权保护——数据保护基础理论”为题,对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归属及使用进行了讲述。

首先,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引出利益平衡制度。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需要划定创新部分与公知部分的界线,从而发展出一套独特的创新成果的确权机制,其制度基础一是信息自由,二是知识公开,旨在实现一种平衡制度安排。

其次,知识变迁背景下数据上利益相关者与利用秩序构建。进入大数据时代,关于客观世界的数字记录(事实数据)成为认知世界的新工具。数据+算力+算法构建了独立于传统的以人为主的知识或知识生产,由此数据成为知识甚或是智慧的生产要素,由此带动人类认知革命,提升整个社会生产力。与信息相比,数据在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上无区别,但在工具属性上与信息存在一定差别。数据上存在着个人、组织、国家等多重利益,因此数据上利益主体多元性决定了单一赋权模式的非适当性,赋权+限权模式在数据保护失灵,对此可以参照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重塑数据治理体系。

最后,关于竞争法视野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主体行为而非权利,以追求公正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因此反法某种程度上也成为数据财产保护的武器。数据财产权并非对数据的支配权,而是对数据上合法权益的“支配权”──制止他人不当使用行为,形成一定排他性。因此数据获取合法及使用合法,是数据保护的前提。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薛军


《电商法实务问题探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教授作了题为“电商法实务问题探讨”的主旨报告。报告从电子商务合同在司法实务遇到的主要问题、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相关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中平台经营者与平台责任问题等四个方面切入,展开了深入论述与探讨。

第一,就电子商务合同司法实务问题。薛军教授首先阐明了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所涉法律问题,对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法的关系进行厘清,并深入司法实践中的痛点,就标价错误案件的处理思路、网购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范围问题以及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相关司法实务问题的处理提出论见。

第二,就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薛教授从理论分析切入实践问题,阐述了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并提出应当告别避风港规则的思维,回归平台责任承担上的过错责任的思路。

第三,就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薛教授对于反法第2条在裁判中的适用进行反思,提出司法实务中“保持谦抑,收窄裁判面,严格确立裁判前提,尽量不涉及对行业整体定性”的基础裁判思路。

第四,就电子商务平台中平台经营者与平台责任问题。薛教授从何为平台、何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关系等基础性理论问题的阐释出发进行铺垫,进而针对如何合理界定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界限等实务问题提出独到见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

执行主任、副教授许可


《〈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度设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副教授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历史与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评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机制三个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度设计进行了讲解。

首先,在历史与体系方面,通过介绍发展脉络、制定过程、结构、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做了详细的梳理。

其次,从表述规范型、疑问澄清型、与其他法律分工协调型、完善规范型、听取社会意见型、回应形势型等几个类型出发归纳总结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修改的原因,并就一些新增的问题回应和解读了相关的争议。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存在基于比例、基于风险、基于场景、通过市场、基于诚信五种平衡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乏关于市场机制的平衡设计。正当利益条款借鉴困难的关键在于个案衡平而非规则判断。正当利益条款的中国化需要立法、监管和司法的前后接力、场景列举+原则规定等措施进行完善和发展。




研修小结环节


7月30日下午,在本次研修班研修小结环节,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江桥作总结发言。王副院长表示,此次培训汇集了众多互联网领域的顶级专家学者,讲授内容涉及互联网领域内的众多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为广大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干警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和业务上的支持。参会人员要认真学习整理培训内容、鉴别吸收、联系实际,为今后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同时,广大互联网领域的司法干警要继续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将此次培训中体现的规矩意识、规则意识带入今后的工作中去。





文稿:郑聪聪

编辑:徐静赛

审稿:刘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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